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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

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伟德注册地址查询官网(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二)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会员、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权、表决权,特别会员享有审议权、表决权,观察员可享有审议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按程序对协会拟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申请陈述、申辩,对重大纪律处分申请听证;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会员、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入会、退会程序 

  第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 

  第六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七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观察员入会、退会,参照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报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再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条  本章程经2021522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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